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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申請輔導或獎助之事項,得依本條例授權訂定之其他法規申請獎勵、輔導或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輔導、補助。
二、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三、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四、運動產業園區內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及營運,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