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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一、行政費:
(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二、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前項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為之,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