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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
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僱)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半數薪資。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