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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產學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研究學院有關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包括教師之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第一項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訂定後,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