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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情形時,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
前項情形並應同時通報、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