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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
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
機關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