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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受益證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及到期日。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日期。
三、發行總金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四、信託財產之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方法,以及受益證券之受償順位、期間及發行條件。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者,應分別記載之。
五、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
六、信託財產之種類、座落地點及估價之價值。
七、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八、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九、受益證券募集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法。
十、稅捐之相關規定。
十一、受益人之相關權利及轉讓限制。
十二、契約重要約定事項。
十三、受益證券喪失之處理方式。
十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