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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費用
一、出售證券成本 賣出證券之成本。成本之單價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
二、經手費支出 證券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之經手費。
三、手續費支出 委託其他證券商買賣證券所支付之手續費。
四、證券跌價損失 證券市價低於成本之損失。
五、營業費用 為營業而支出之費用,包括員工薪津、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消耗、水電、旅運、修繕、保險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等
費用。
六、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七、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