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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5、13、17、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