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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違反本保險事件,汽車所有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
獲通知單後十五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自動向指定
之處所,逕依標準表罰鍰最低額繳納結案。
前項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汽車所有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比照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以郵寄匯票、郵
政劃撥、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
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自動繳納罰鍰之機
關,繳納罰鍰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