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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財產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
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六)
二、經營結果: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
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
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
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
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
格式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