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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據營業單位之多寡及其業務量,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
任內部稽核人員 (設有資訊作業單位者應包含電腦稽核人員) ,以超然獨
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專院校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金融檢查經驗;或高
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金融檢查
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
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