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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級合作金庫,每年度營業所得純益,除彌補虧損及提付股息外,如有盈
餘,應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為特別準備金,其餘
為職員獎勵金,其數額不得超過全數薪給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