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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營利事業以前各年度雖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其歷年帳冊文據齊全記載連續者,亦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