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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確實編訂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前項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之格式,由會計師公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