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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督導各組室業務。
六、文稿之核閱暨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八、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九、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