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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課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人事、會計、政風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課
、室、隊、支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之考核。
四、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