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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項憑單之點收、檢查、編號、登記、分類之處理事項。
一、各機關遞送付款 (轉帳) 憑單需填寫憑單遞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原
機關存查,其餘二份連同憑單送第一科簽收。
二、收件人員依照遞送清單所填逐件清點並檢查「機關名稱」「編號」是
否相符,附件是否齊全,印鑑章有無短缺後,手續齊全者則在遞送清
單上蓋本處收件章簽收,一份交支用機關,一份第一科存查。
三、各支用機關憑單經簽收後,即予編號、一單一號,並加蓋收件日期戳
及填寫收到時間。
四、按編號順序登入付款 (轉帳、撥款) 憑單收件登記簿,並按憑單支票
領取方式,用不同顏色卷夾區分,一單一夾,自領者用藍色,存帳或
郵寄或轉帳者用黃色、外埠存帳或郵寄用粉紅色,電匯使用綠色 (撥
還零用金帳戶者) ,撥款用白色,受款人候領者用紅色,最優先最快
速處理。
五、每日三時半以前所收之憑單需當日辦畢,不得積壓,或緩辦,三時半
以後收件得留作次日處理,收件日期蓋紅色,自領者用淺藍色,存帳
或郵寄用淺黃色卷夾,以資識別,下班前點交稽核保管。
六、每日結帳後所收之憑單件數,由收件人員報告第一科稽核或科長。
七、每日上班前將當日預留收件號碼一次輸入電子計算機,預留號數由收
件人員協調電資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