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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意願登記:法人團體以書面登記表達接受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項目意願。
三、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
(一)由科技工業機構訂定評鑑基準及程序,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評鑑作業,以確認其能力。
(二)法人團體於書面登記表達接受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意願後,由科技工業機構與該法人團體簽署研發、試製或維修契約,並載明具體之驗收合格標準、條件與程序。
四、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主辦機關依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結果,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並將名單提供科技工業機構辦理選擇性招標。
經前項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合格者,另發給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