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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重要物資積儲,有關能源類依能源管理法規辦理。有關糧食、食鹽、食油
等民生重要物資,應完成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為因應戰時國防軍事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本先期規劃,戰
時配合節約調配等方法,完成三至四個月需求量之儲備;戰時需求數量,
由國防部依戰備計畫提供。
第一項之重要物資積儲,公營事業機構需結合施政計畫逐年準備,逐次強
化,並鼓勵民間生產事業機構及廠商,結合自身生產計畫,囤儲一至三個
月安全存量,供戰時配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