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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前二項就養標準及不發、停發贍養金之情形,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