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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後備軍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後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除管作業。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除管通報資料後,即註銷後備軍人身分辦理除管。並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於兵籍資料註明通報日期及文號,加蓋死亡註銷章戳,專檔保管。其保管及焚燬期限,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如屬將級軍官,應層報其管理機關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