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體位判定編號程序如左:
一、原始編號:
(一) 徵兵及齡男子在徵兵檢查時,由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檢組指導執行檢
查之醫事人員,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核對體格檢查結果之記載及體位
編號意見,由體格檢查組評定體位,並向受檢人宣告之。
(二) 基礎教育學生由指定之軍醫單位,依體格檢查表紀錄,按體位區分
標準表,判定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
(三) 其他人員,由指定之體格檢查單位按規定辦理。
二、重編號:
(一) 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等檢查由體檢單位依據體檢結果,如須變
更體位時,予以修正編號,並調製「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
通報表」四份送交受檢查服務醫務單位乙份,人事單位三份,並由
人事單位轉資訊管理單位乙份,但徵召人員不辦重編號。
(二) 各軍醫院院長或醫療單位主官,應指定熟悉體位編號、疾病、缺點
分類之軍醫人員數人,在各該醫療單位負責體位編號、疾病分類資
料之複審,凡住院治療人員,於治療完畢出院時,由寄醫醫院填具
「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要通知單」乙份隨「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
單」送出所隸單位轉所屬醫務單位登載並予以體位編號複審,決定
其是否應修正體位編號,由所屬醫務單位照前目規定填具「體位重
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三份送人事部門。
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
要通知單格式如附件六、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七
圖表附件:
附件五: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PDF
附件六: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要通知單.PDF
附件七: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