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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政治教官之訓練、講習,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需要策訂
計畫實施。但新開設之課程,各學校應於開課之先,約集各教授班各該課
程教官舉行教學研討會,研討課程內容,討論教學方法,以求其說法一致
,教法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