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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年會或技術研討會之機構、學校、團體應於舉辦一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辦理活動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舉辦十日前准駁之:
一、申請書。
二、研討活動或訓練資料,其內容包括:
(一)名稱。
(二)時間、地點及預定參加人數。
(三)課程或講題之名稱、內容、時數及申請積分。
(四)講座簡歷。
前項辦理機構、學校、團體於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年會及技術研討會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參加之消防設備人員簽到表與參加時數積分清冊,向辦理活動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經審查合格並登記完竣後,由辦理機構、學校、團體發給受訓人員訓練證明文件,訓練證明文件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積分認定,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執業執照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