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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初級警察教育學術科成績總平均未滿六十分或應用技能未達規定標準者為
不及格,應予降期,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訓) 。專科警員班並依專科學
校法有關規定辦理。
專科警員班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轉
請教育部核准畢業後,取得二年制專科畢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