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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