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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完成管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並經測驗合格者,得檢附合格證明文件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登錄。
前項登錄事項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住址。
六、聯絡電話。
七、登錄日期及字號。
八、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