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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比準地地價及宗地市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無條件進位。
二、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未達十位數無條件進位。
三、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位數,未達百位數無條件進位。
四、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千位數無條件進位。
依第二十七條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調整之宗地市價單價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