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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社會團體各項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告表冊,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已屆滿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