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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