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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程序如下:
一、替代役役男因公病傷慰問金、身心障礙慰問金或死亡慰問金:經服勤(用人)單位(處所)或內政部發布病、傷通報或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函核定後,由內政部辦理核發作業。
二、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一)榮服處於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時,應函知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內政部接獲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後,辦理核發或停發三節慰問金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安養津貼之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榮服處核對安置就養資格,核對無誤後三節慰問金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發放完畢;安養津貼按月發給。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發生死亡、戶籍異動或身心障礙狀況變更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函報內政部核列。
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有誤領、溢領或漏發時,應依法請求返還或辦理補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