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祭祀團體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