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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
印政黨、聯盟就該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贊成或
反對。
若總統、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時,應分印兩張選票。憲法修正案、領土變
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亦應依提案數分印選票。
前二項之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
察員當眾點清。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