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法院依第十九條規定除名以後,如認所餘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者,得再自複選名冊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補充抽選程序),並審核補充抽出之候選國民法官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有消極資格情形,至所需人數補齊為止。
法院為前項補充抽選時,應先將前已抽出之候選國民法官自抽選母體中排除。
法院於決定是否為補充抽選前,宜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
補充抽選出之候選國民法官應自前次抽選所用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之後順次編號,不佔已除名者之空號。
第一項所定補充抽選及審核,準用第十二條至前條之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