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當日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二項情形,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已領取或預借費用者,應即返還;地方法院並應儘速請求其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