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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審查會議紀錄及複選名冊均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