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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少年法院為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受請求機關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