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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