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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機關關於兼職酬勞費用之執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兼任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官股董監事之代表人及政府出
資全部或部分資金之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之代表人等之職務。兼職人
員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領,但每月兼職酬勞不
得超過貳萬元,其本於職責範圍兼任之職務,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二、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一律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
機關 (構) 直接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