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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二、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
四、有關資料之蒐集。
五、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六、重要文件之撰擬。
七、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
八、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
九、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十、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