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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研究人員亦得自由報名成為該組選任代表候選人。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