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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或達地方制度法及本組織規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
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地方制度法及本組織規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
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
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