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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