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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9 條
各機關辦公房屋,除辦公室外,得按實際需要酌設禮堂、會議室、接待室
、服務台、警衛室、值日室、休息室、盥洗室、圖書室、閱覽室、醫務室
、哺育室、文康室、保管室、電話總機室、餐廳、廚房、車庫及其他有關
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