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8 條
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專送函件未付或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遞
,並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通郵
遞。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專送寄遞,並按航空
或限時專送函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專送函件改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專送
」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