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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6 條
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瓦斯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燃氣用具應使用金屬管、金屬軟管或瓦斯專用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
二、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
三、天花板內有瓦斯管路時,天花板每隔三十公尺內,應設檢查口一處。
四、中央管理室應設有瓦斯漏氣自動警報受信總機及瓦斯供氣緊急遮斷裝置。
五、廚房應設煙罩及直通戶外之排煙管,並配置適當之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