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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6 條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複丈: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收件簿。
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四、土地複丈案件補正、駁回通知書。
五、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六、土地複丈圖。
七、土地面積計算表。
八、分號管理簿。
九、土地複丈成果圖。
十、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十一、他項權利位置圖。
十二、法院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成果圖。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