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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5 條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
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俟租用人憑前條
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
名、地址,非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時專送郵
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
否掛號,仍按址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