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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4 條
礙子之設計應使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與商用頻率油中破壞電壓比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規定。若無相關規定,此比值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但專供大氣污染嚴重地區使用之礙子,其比值可提高至不超過百分之八十。